大人牙齿变歪了怎么矫正图片(大人牙齿变歪了怎么矫正图片大全)

亿美 整形医生 2023-05-26 11:14:03 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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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

  1. 做过牙齿矫正的同学们,你们的脸型变了吗?
  2. 和老丈人最尴尬的一次经历是怎么样的?
  3. 发现老婆不知不觉变成大妈是什么体验?
  4. 32岁还能矫正牙齿吗?
  5.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,是真的吗,你怎么看?

做过牙齿矫正的同学们,你们的脸型变了吗?

懒得找图片了,拔了四颗牙,其中有一颗是虫牙根管治疗,已经死亡的下侧牙齿。

因为带了3年多牙套连苹果都不能吃(也不是真不能吃,就是带上之后苹果也变得懒得吃,骨头什么的更是没啃过),所以咬肌萎缩的很严重,再加上去掉的下牙齿本身比较大,矫正之后完全闭合,看着两侧都有点凹下去。

矫正的原因是觉得自己有小龅牙,有被人说嘴巴像凤姐的经历(其实没那么明显,真的就是小小的有点突齿)。

医生当时说如果骨性的效果不会很大,也拍了片子。但实际上到现在效果我非常满意~~

就是没办法坚持带透明保持期又回去了一点点…还有就是毕竟拔了牙,齿缝没有原装的密封良好…但是让我选,我还是会选矫正。

另外有个有趣的事儿…

因为身份证是带着牙套拍的,所以现在验证人脸都要把嘴巴鼓起来,不然永远验证失败,只要鼓起来,一遍过…

要说矫正对脸型有没有影响…肌肉型的影响还是蛮大的…但是如果是下颌发达,比如说骨头导致的方脸,影响会比较小。

最新更新:矫正牙齿4~5年了,的确出现了黑三角,不太美观,但是让我重新选,我还会矫正的QAQ

和老丈人最尴尬的一次经历是怎么样的?

第一次去老丈人家,是老婆强烈要求的。老婆是邻村的,我们两个村子离得并不远,也就十几分钟的路程。我和媳妇是工厂打工时处的对象,当时两边家里人并不知道,直到生米煮成了熟饭,两边大人还蒙在鼓里。

结婚前那年春节,老婆说春节一定要我去她家拜年,借着过年的景儿让她爸妈看看我,就算两边认识了,再商量结婚的事宜。

老婆说她家住村南第一排,蓝大门,我去了敲门她就会出来接我。

其实老婆的爹早就听说过,她们村的一起在工厂打工的伙伴经常开玩笑提起来。一想到去老丈人家就莫名的发怵,直到大年初四老婆再次打电话来,(那时候手机刚刚时兴,乡下大部分人还没有手机,我们用的都是村里的座机联系)媳妇在电话里说,你要是不来这辈子就别来了,并嘱托说来的时候多带点礼物,让老人高兴。

媳妇下了最后通牒,没办法,再怵也要硬着头皮去啊。

第二天,我买了点东西,也没告诉家里人,骑车子就去了。一进村,正好遇到一个老大爷,我停下车子打听,老大爷想了想说,你说的小娃子名儿我搞不清,大概在村南头,你到了那再问吧。

我骑着车子在村南头走了一趟,哪有蓝大门啊?除了黑大门就是红大门,我正犹豫不知所措时,一个大门吱嘎一声,从门里出来个老头儿,我忙上前去打听,这次我多了个心眼儿,没说媳妇名字,直接说的老丈人名。

“大叔,李玉通家在哪住啊”?

老头犹疑的上下打量我,像是没听清。我一着急,赶忙上前大声说:“李玉通,”我用手比划着,“脑袋挺大…没有头发”。我看老头还不说话,补充道:“外号二秃子”。我话音一落,媳妇从门里一脚迈出来冲我就喊:“到家门口了你白话啥”?我脑袋一下子就大了。

我看看媳妇,再看看老头,当时真想找个地缝钻进去,我不知所措的冲未来的老丈人笑笑,估计比哭还难看,说:“大叔……”媳妇后面抬腿踢我一脚,踢得我一个激灵:“爸……”老丈人一声没吭,板着脸进院子去了。

我埋怨媳妇,你家明明是黑大门你怎么说蓝大门?媳妇说,我说的是南大门,冲南的大门。

我差点晕倒。

从那后,老头子好几年见我都没给过我好脸色。不过丈母娘还好,每次去了都欢天喜地,炒一大桌子菜。有次我把这事跟丈母娘说了,我说:我爸是不是一直记我仇啊?丈母娘听了嘴一撇,别管他,死倔老头子,不过,那次你不该提他外号二秃子。

还是记仇啊!

发现老婆不知不觉变成大妈是什么体验?

七年前,我去孩子爸公司,有人对孩子爸说:你看起来比你老婆起码要大十岁。

那时,我还没有生二宝,大宝寄养在老家,过的是小姑娘的日子,如果不说,没有人能看出我已婚已育,二十八九岁,正是女性一生当中,极为隆盛的阶段。

随后,有了二宝,一直带娃,含辛茹苦,样子就老得不是一星半点了,经不起细看,连白头发都有了。一次,我带着女儿去盘头发,刚坐下,旁边一女子惊讶地说:你都有白头发了。

我说:是啊,有白头了,不小了。她说:你几岁,都长白头发?我说:都三十五了,该长了。她说:我还以为你是一二十岁的小姑娘呢?

乍然一看显小,是因为衣着偏休闲,无非是牛仔短裤,短袖,帆布鞋,马尾,一脸素颜,乍一看,是土,仔细一看,是老。皮肤不再紧致,笑的时候,早年没有一丝皱纹的脸,也会笑纹满面,白发时隐时现。

这就是中年人的样子,我还好,身材体重没有大变,面部比较平,属于偏耐老的类型,即便如此,也真的是老了。大多数中年女人,只要生了孩子,大多都能看得出岁月的痕迹。

而那些不耐老或者形体走样比较严重的人,更是如此。前几天,孩子爸回来,我们一起去接小宝下学。人群中,我回头看着他,凸了肚子,秃了头顶,一脸沟壑,我不由心惊,他才三十九岁,却真的老了。

可即便他老了,我依然会对他心存依恋,这种亲近早已深入骨髓,就算扒皮抽筋也难以剔除,这就是我的感触。故而,如果夫妻感情亲厚,就算对方老了,变成了大妈,大叔,你也依然相看两欢,久处不厌。

是人总是有老去的一天,这是自然规律。有些人一旦发现,对方人老珠黄,苍老难看,就想要骑驴找马,一旦时机成熟,就会卸磨杀驴,过河拆桥,这种人最无耻。

很多人总是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别人老,别人丑,而偏偏看不见自己老,自己丑。就像司马懿对原配妻子说:老物可憎。其实,他的妻子不过三十几岁,而他已经四五十岁了,看看,自己一身红毛,还说别人是牛。

是人,就会衰老,但那又如何?我们结为夫妻,从来不是单单靠颜值担当,背后更有其他更为强有力的实力和感情支撑,塌不了。如果真因为对方衰老,而是停妻再娶,休夫再嫁,那只能说明一个问题,你从未爱过对方。

如果你真的爱着,就算他满脸褶子,你也会觉得,这褶子里有你们的青春,有你们的情意,这才是感情。

有人说,岁月是把杀猪刀,让追风的少年,变成了油腻的中年大叔,让明媚清甜的少女,长成了一脸戾气的中年大妈。但那又如何?只要你爱着,只要你们爱着,就不老。

洛阳城东桃李花,飞来飞去落谁家?洛阳女儿好颜色,坐看落花长叹息。今年落花颜色改,明年花开复谁在?

昔日红颜美少年,终究会成为白头老翁,人面桃花相映红,终究会尘满面鬓如霜,谁也逃不掉,嫌弃他,就是嫌弃你自己。

32岁还能矫正牙齿吗?

成年人已经错过了青春快速生长发育期这一最佳治疗时机,但仍有矫正牙齿的强烈愿望,只要身体健康,无全身疾病,无龋齿、牙周病、颞颌关节病等,即可正畸治疗。如有上述疾病,经专科治疗,消除症状处于稳定期仍可以正畸治疗。

最后、正畸治疗结束后,需要戴保持器,而成人患者可能需要终生佩戴:一年内24小时佩戴。第二到三年,晚上佩戴。三年后两天戴一晚。减肥是女人终生的事业,美牙是爱美爱健康人士终身的奋斗!贵在坚持,受益到终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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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,是真的吗,你怎么看?

万恶淫为首,百行孝当先。

这句出自明朝《古今贤文》的名言,相信各位并不陌生,然而纵观古今,其实不止唐朝,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,但与“淫”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,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,由此引发许多思考,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,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,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,还历史以真相。

“强奸犯少”的原因之一,大概有如下三点:

首先,吏民相奸,常以“和奸”论。

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《九朝律考》,其中记载了一则“奸部民妻”的案例,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《太平御览》,该案例大致经过为:

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,率部来到南阳县,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,县官趁机禀报,称有亭长奸淫民女,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,便将此事论为“和奸”,即“通奸”。

(注: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,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。)

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,当即斥责县官:“亭长”是皇帝下诏选出,身着“朱帻”的官吏,自己本应守法尽责,如今却领头犯案,且让三老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。

最后便把亭长由“和奸”改为强奸罪,按照法律将其严惩。

(注:三老,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,一般具备“ 正直、刚克、柔克“三种德行,且是乡中长者,德高望重。孝弟,性质与三老相同,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。)

(谢夷吾·字尧卿)

由此来看,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,秉公执法,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,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,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,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
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,即在汉代,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,或许会以“和奸”,即“通奸”论处,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,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。

《太平御览·良刺史下》:谢夷吾,字尧卿,山阴人。为荆州刺史,遇孝章皇帝巡狩,幸鲁阳,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,有亭长奸部民者,县言和奸,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。须臾,夷吾呵之曰:“亭长朱帻之吏,职在禁奸,今为恶之端,何得言和?”切让长吏治亭长罪。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,与上合。帝叹曰:“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,朕不忧天下矣。”

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,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,但仍有所局限,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,如《汉书?张汤传》中,便记载一则“郎官奸淫官婢”的案例:

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,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,却惨被郎官强奸,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,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!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,不予处理。

(注:光禄勋,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,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,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,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,也统领郎官。官婢,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,身份极其卑微。)

《汉书?张汤传》:郎淫官婢,婢兄自言,安世曰:“奴以恚怒,诬污衣冠。”告署適奴。其隐人过失,皆此类也。

通过此事,更可证明,起码在汉代,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,一旦遭遇强奸,则无处得以伸张,如果告发强奸者,反而会遭到诋毁,称女方诬陷男方。

由此可见,妇女人身权益,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,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,却往往得不到保护,甚至是会被忽视,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,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。

一旦遭遇强奸,便不会为人所知。

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,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,以及律法的不完善,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。

其次,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,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。

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,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。

到了唐朝,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,且对“和奸”,也有严厉惩戒:

《唐律疏议》:“凡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有夫者,徒两年。强者各加一等。

从上文可看出,凡是通奸者,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,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,则徒两年。

最后一句:“强者各加一等”,即如果是强奸,则在此律之上,罪加一等。

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,从一年半到三年,可知“罪加一等”,即为,徒刑加半年,因此如果是强奸犯,则在“和奸罪”的基础上,加半年刑期。

打比方,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,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,再加半年,为两年徒刑。

当然具体判罚标准,还会视情况而定,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,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,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。

再到宋朝,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,对于强奸施暴者,更是刑罚分明:

《宋刑统杂律》:“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,男子决杀,女人不坐罪”。

此律的意思,相信不难理解,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,强奸者按律当斩,而受害女子则无罪。

同时宋律还规定: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,则女子同样无罪。

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“强奸幼女罪”,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,名为《庆元条法事类》,其中明文规定:

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

此处“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”,同样以强奸罪论处,流放三千里,发配边关荒芜之地。

如果是强奸未遂者,则发配五百里。

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,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,则不问其他,直接绞刑伺候。

由此可见,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,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,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,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,均在不断加强。

而到了明朝,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,有明律为证:

《大明律·犯奸》:强奸者、绞。未成者、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

由此可以看出,在明朝时,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,如有强奸,则处以绞刑。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,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,即“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”,更将强奸幼女者,直接以强奸罪论处,皆为“绞刑”。

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,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,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,而明朝是但凡强奸,无论造成伤害与否,直接判处绞刑,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,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,为世人所唾弃。

由此来说,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,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,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,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,比之早先的唐代,甚至是汉代,皆有了大幅改善。

到了清朝,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,刑罚甚至更为具体:

《大清律例卷三十三·刑律·犯奸》:凡和奸,杖八十,有夫者,杖九十,刁奸者(无夫、有夫)杖一百。强奸者,绞(监候)。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(凡问强奸,须有强暴之状、妇人不能挣脱之情,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、毁裂衣服之属,方坐绞罪。若以强合以和成,犹非强也。如一人强捉,一人奸之,行奸人问绞,强捉问未成流罪。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,见者因而用强奸之,已系犯奸之妇,难以强论,依刁奸律。)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,同强论。

因此,我个人认为,除了前文所说“女性人身权利,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”的原因外,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:

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,与法律的不断完善,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,所以在一定程度上,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,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。

尤其以明清两代,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,综上可见一斑。

第三个原因,也是比较无奈,且令人心寒:

在某些时候,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,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。

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,很多情况下,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,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,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,而选择隐瞒不报,在古代也是如此。

自古到今,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,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,援引北宋理学文献《二程遗书》所说:

又问:”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“曰:“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!”

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,正是”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“,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,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。

(本人声明,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,此处只论古代,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,谢谢。)

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,会选择默不作声,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,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。

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,在道光十九年,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“大盗奸杀案”,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,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,并将脚趾剁下,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,更上达皇帝,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,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,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,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,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,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,有损女方名誉,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。

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道光十九年》:虞守住介两月,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,满欲回省。及方伯将案详结,仍不过寻常盗案耳。中丞另片奏称: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;而事涉暧昧,难以刑求。今盗首已问斩枭,群盗概不免死,即使轮奸属实,罪名无可复加,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,以省拖累”等情。

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。”

这段话,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,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。

虽然这只是个例,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,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。

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甚至我直言说明,大多数情况下,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,而隐瞒实情,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,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,犯案累累,按清朝律例,理应问斩,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。

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,而是同村邻居呢?

结果可想而知。

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,但客观事实上,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,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,近代还有许多乡村,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,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,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,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,施以婚娶之名,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。

所以我个人认为,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,瞒而不报,也是“强奸犯”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,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,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,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,不得严惩。

但无论如何,“强奸”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,不管是古还是今,皆为世人所不齿,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,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!

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,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,如果起了色心,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,试图清醒的事例,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,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,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。

综上所述,还是那句老话,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,法律也在不断完善,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,虽然不得不承认,法律也有不完美,但无论如何,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,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,我国现今的法律,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,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,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。

因此,遵纪守法,共创和谐社会,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。

逾越法律,实施犯罪,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尊重他人,和谐共处,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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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:

·《九朝律考》程树德·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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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太平御览·良刺史下》:谢夷吾,字尧卿,山阴人。为荆州刺史,遇孝章皇帝巡狩,幸鲁阳,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,有亭长奸部民者,县言和奸,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。须臾,夷吾呵之曰:“亭长朱帻之吏,职在禁奸,今为恶之端,何得言和?”切让长吏治亭长罪。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,与上合。帝叹曰:“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,朕不忧天下矣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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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汉书?张汤传》:郎淫官婢,婢兄自言,安世曰:“奴以恚怒,诬污衣冠。”告署適奴。其隐人过失,皆此类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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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唐律疏议》:凡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有夫者,徒两年。强者各加一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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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宋刑统杂律》: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,男子决杀,女人不坐罪。

·《庆元条法事类》: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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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大明律·犯奸》:强奸者、绞。未成者、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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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清律例卷三十三·刑律·犯奸》:凡和奸,杖八十,有夫者,杖九十,刁奸者(无夫、有夫)杖一百。强奸者,绞(监候)。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(凡问强奸,须有强暴之状、妇人不能挣脱之情,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、毁裂衣服之属,方坐绞罪。若以强合以和成,犹非强也。如一人强捉,一人奸之,行奸人问绞,强捉问未成流罪。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,见者因而用强奸之,已系犯奸之妇,难以强论,依刁奸律。)

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,同强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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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二程遗书》又问:”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“

曰:“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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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道光十九年》:

虞守住介两月,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,满欲回省。及方伯将案详结,仍不过寻常盗案耳。

中丞另片奏称: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;而事涉暧昧,难以刑求。今盗首已问斩枭,群盗概不免死,即使轮奸属实,罪名无可复加,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,以省拖累”等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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